|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填表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违法勘查类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清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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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违法开采类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清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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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违法转让类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清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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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违法审批发证类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清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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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违法占地类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清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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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违法转让类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清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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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违法批地类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清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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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破坏耕地类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清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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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其他类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险后果,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清除违法状态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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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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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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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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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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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对违反林业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自然资源局 |
违法事实不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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