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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1-01-06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自然资源局

一、行政复议 

  1. 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 申请部门:靖宇县人民政府 

  二、行政诉讼 

  1. 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 申请部门:靖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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