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
行为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我局行政执法救济方式公告如下
一、救济渠道:
(一)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
1、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在本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要求听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3、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起60日内向靖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因本局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二、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
投诉举报电话:0439-7269987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
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予以受理;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电话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投诉举报的反馈:
投诉举报按相关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办结,并按规定程序电话或书面反馈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