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4-11-28 信息发布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
序号 项目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执法层级 承办 执法依据 实施 办理 收费依 是否属于 备注 法律 行政 地方 部委 政府 1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人、其他组织 7个工作日 无 是 2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人、其他组织 7个工作日 无 是 3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法人、其他组织 5个工作日 无 是 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第八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人、其他组织 4个工作日 无 是 5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审批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法人、其他组织 即办件 无 是 6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法人、其他组织 7个工作日 无 是 7 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法人、其他组织 5个工作日 无 是 8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其他组织 5个工作日 无 是 9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事先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法人、其他组织 5个工作日 无 是 10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二十条: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由转入单位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法人、其他组织 2个工作日 无 是 11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法人、其他组织 5个工作日 无 是 12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法人、其他组织 10个工作日 无 是 13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 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 对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 对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 对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 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 对排污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 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 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 对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审批部门委托的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审批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同时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7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8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9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30 对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31 对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32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33 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34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35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36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37 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38 对拒绝、阻挠水污染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39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40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41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42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43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44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45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46 对被责令改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47 对松花江流域内,排放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并处超标排污期间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48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49 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其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50 对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51 对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52 对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家畜家禽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放牧、开矿、采砂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放牧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53 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向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向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倾倒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54 对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在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55 对企业事业单位不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56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57 对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品、农药、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58 对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 在泉域保护范围以及岩溶强发育、存在较多落水洞和岩溶漏斗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59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补救,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60 对拒不接受大气污染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61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62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63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64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65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66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67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68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69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70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71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72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73 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74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75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应-第9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76 对擅自拆除、破坏、停用、改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破坏、停用、改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77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可能导致不真实检验结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78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视频和影像等信息,或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并实时传送检验数据、视频和影像等信息,或者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79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80 对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81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82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83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84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向大气排放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进行无害化处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85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86 对拒不接受消耗臭氧层物质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87 对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九条 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88 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89 对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90 对拒不接受固体废物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91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92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93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规定封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94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95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96 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97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98 对违法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99 对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00 对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环境排放尾矿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01 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要求组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02 对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对环境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新建电厂兴建永久性储灰场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03 对未使用专用封闭罐车运输粉煤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及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监督整改。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04 对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煤矸石发电企业超标排放的,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按照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罚没其环保电价款,同时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不达标企业名单。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05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06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07 对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08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09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10 对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11 对擅自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12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13 对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14 对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责令限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治理,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停产整治;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15 对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16 对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17 对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18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19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20 对将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的,或者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省外不可再生利用的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行政区域内焚烧、填埋处置的,或者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21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22 对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单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23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24 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等名义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25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26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27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28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29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要求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30 对未按规定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31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32 对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33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3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35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3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37 对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38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39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0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1 对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2 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3 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4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5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6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7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8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49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0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2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3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4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5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6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7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8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59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0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1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管理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2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废物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3 对核设施营运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4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5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6 对拒不接受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拒绝、阻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7 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8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69 对未按照规定报告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0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1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2 对未办理新化学物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3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4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5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6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7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8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79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0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1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2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4 对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黑土地上擅自倾倒废水及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5 对拒不接受噪声污染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6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7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8 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89 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0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1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2 对未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3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环境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4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5 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6 对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7 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8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199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0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1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2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9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3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4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5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6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7 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8 对违法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等行为的有关设施、设备、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09 对涉嫌违反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0 对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三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1 对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2 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3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4 对造成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5 对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7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8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指定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19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0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造成环境污染被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0日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2 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3 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鼓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4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5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的跟踪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6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7 对建设单位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8 对排污许可的执法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29 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0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1 按照职责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2 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3 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4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5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6 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7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抽测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遥感监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仪器设备监测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8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39 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和碳排放配额清缴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和频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0 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1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2 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应当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3 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环境影响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对粉煤灰大掺量、高附加值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相关部门应给予一定支持。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要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4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5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6 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单位定期报告电子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7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8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49 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的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反馈被检查单位。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0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1 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2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3 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其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4 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5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6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7 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8 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书面的现场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由检查人员签字或检查单位盖章后交被检查单位,并由被检查单位存档备案。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59 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0 对黑土地利用与保护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实地勘探、调查取证,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1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2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抽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情况、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首次活动情况、年度报告等信息通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上述信息通报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3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4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性环境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性环境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电磁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5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6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7 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8 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抽查或者突击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69 对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委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使 270 对产灰单位申报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的登记 行政确认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九条 产灰单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规定申报登记粉煤灰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同时报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71 对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进行确定 行政确认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72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 行政确认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73 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水生态环境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74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名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大气环境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75 对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大气环境科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76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77 对实名举报污染土壤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污染土壤的行为,均有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的权利。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78 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大气环境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对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79 对在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进行生态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行政奖励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自然生态保护科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进行生态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80 对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的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自然生态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81 对土壤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 行政调解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自然生态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 污染土壤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82 对噪声侵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调解 行政调解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自然生态保护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83 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84 对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文件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85 对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第二款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86 对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的变更登记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生态环境督察科(生态环境监测科、行政审批科)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第三款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87 对松花江流域内矿业和石油化工、造纸、医药、食品加工等排污单位制定的水污染事故防范应急预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水生态环境科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流域内矿业和石油化工、造纸、医药、食品加工等排污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应按照预案要求,建立车间、厂内、厂外三级防控体系,储备事故防范应急物资。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88 对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大气环境科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89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90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91 对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产灰单位既有湿排灰堆场(库),应制订粉煤灰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和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报所在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建电厂应以便于利用为原则,不得湿排粉煤灰。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92 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成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取得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后15日内填报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见附表),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93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实验室应当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94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95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96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97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98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修复方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299 对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的效果评估报告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300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301 对重点单位地下储罐的信息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302 对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303 对流动使用放射源或者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固体废物化学品科) 《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304 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 行政备案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市级 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法人、其他组织 无 是
初审: 复审: 终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