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 |
发布时间:2020-12-16 信息发布人:靖宇县司法局 |
为推进靖宇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部署,靖宇县紧紧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法律需要,建立靖宇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功能为“3+X”,“3”为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基本功能,在公共法律服务中起主导作用,“X”为公证服务和法治宣传教育,形成了集多项司法行政职能为一体的“窗口化”服务平台,具体包括: 一、法律援助业务范围 (一)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1、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扶养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的案件; 2、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3、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 4、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5、涉及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维权案件;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案件; 7、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等案件; 8、农民因购买、使用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案件。 (二)申请法律援助条件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村五保户; 4、因残疾、严重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 5、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 经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对符合援助条件的予以援助并指派办案机构。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援助工作者办理。受指派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当日内与受援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办理案件。 二、人民调解业务范围 (一)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二)民间纠纷的主要类型。 根据纠纷所指向的对象,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一)婚姻家庭纠纷;(二)劳动纠纷;(三)拆迁纠纷;(四)租赁纠纷;(五)伤残、死亡赔偿纠纷;(六)拖欠工程款等经济纠纷;(七)宅基地纠纷;(八)物业纠纷等等。 (三)对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限制。 调委会不受理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三、律师业务范围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法制宣传教育业务范围 1、负责拟定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县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 3、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 4、指导、检查全县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依法创建工作; 5、负责宪法宣传周,“12.4“宪法宣传日等宪法集中宣传工作; 6、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 7、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创建工作; 8、承担靖宇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9、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中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着力加强贫困地区法治文化、法治队伍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 10、按照省司法厅“123”工程活动的安排部署,配合做好“法律进企业”工作; 11、按照省司法厅“守护白山松水,法律服务在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配合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公证业务范围 (一) 公证业务范围 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提存;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公证受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厉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 (三)公证工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证——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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