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22环不罚〔2025〕1号
靖宇县拉雅养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MA17NCU55E
地址:靖宇县农机新村(天池药厂东500米)
靖宇县拉雅养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日常保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机油壶当作生活垃圾丢弃在道边垃圾箱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9月21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身份。
2. 2025年9月20日调取拾荒者李收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收龙拾荒者身份。
3. 2025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证明拾荒者李收龙电瓶三轮车上的废弃机油壶来自你公司情况。
4.2025年9月20日---9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7份,证明拾荒者李收龙电瓶三轮车上的废弃机油壶来自你公司情况。
5. 2025年9月23日---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①证明拾荒者李收龙电瓶三轮车上的废弃机油壶来源情况,②证明经调查核实废弃机油壶来自你公司情况。
6.2025年9月27日,靖宇县拉雅养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2025年9月26日提供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你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9月27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下达了《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22环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辨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教育方式和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行普法学习,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
2.设置危废暂存间,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区分类存放,做到规范处置;
3. 与第三方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做到及时转运;
4. 加强人员培训和巡检工作,避免出现环境安全隐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