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22 环责改〔 2025〕1号
当事人名称: 靖宇县拉雅养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622MA17NCU55E
地址: 靖宇县农机新村(天池药厂东500米)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日常保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机油壶当做生活垃圾丢弃在道边垃圾箱里,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2025年9月21日调取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身份。
2. 2025年9月20日调取拾荒者李收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收龙拾荒者身份。
3. 2025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证明拾荒者李收龙电瓶三轮车上的废弃机油壶来自你公司情况。
4.2025年9月20日---9月21日,现场照片证据7份,证明拾荒者李收龙电瓶三轮车上的废弃机油壶来自你公司情况。
5. 2025年9月23日---9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①证明拾荒者李收龙电瓶三轮车上的废弃机油壶来源情况,②证明经调查核实废弃机油壶来自你公司情况。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对拾荒者李收龙电瓶三轮车上的废弃机油壶现暂扣在你公司临时堆放场所就地封存,等待有资质单位进行收集处置;3、设置危废暂存间,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区分类存放,做到规范处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