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
白山0622环罚〔2024〕 1 号
靖宇县宏业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74930329XF
地址/住址:靖宇县营抚公路与化工路交汇处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厂区内贮煤场外北侧临时堆放的炉渣,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也未采取有效的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人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经营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2024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3.2024年12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情况。
4.2024年12月12日---12月13日《调查问询笔录》2份,证明现场负责人王利民和受托人徐强对公司厂区内贮煤场外北侧临时堆放炉渣情况的陈述。
5.环评审批手续、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各1份,证明该公司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6.《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该公司厂区内位置、布局等现场勘查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参与调查取证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22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初审:刘忠艳 复审:马波 终审: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