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聚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白山0622环不罚〔2024〕1号
白山聚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MA17WFKB8L
地址: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村
白山聚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2024年工作计划,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2024年6月21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2.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四十二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3.你单位于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2024年7月2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你单位于2024年6月28日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你单位于2024年6月27日对员工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并于2024年6月28日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我局于2024年7月2日下达了《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22环不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辨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吉环执法字〔2022〕12号)第11项:“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教育方式和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行普法学习,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
2.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
3.定期进行环境风险隐患自查,防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