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白山聚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白山0622环责改〔2024〕1号
当事人名称: 白山聚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622MA17WFKB8L地址: 靖宇县景山镇景山村
我局于2024 年 6 月 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2024年工作计划,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 ,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2024年6月21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2.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第四十二项、《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3.你单位于2024年6月2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