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宇县来宝矿业有限公司)">
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8-09   信息来源: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收藏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宇县来宝矿业有限公司)

白山0622环罚〔2023〕03号

 

当事人:靖宇县来宝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673343585R

地址:靖宇县景山镇阳岔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

靖宇县来宝矿业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3年08月0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白山0622环罚(听)告〔2023〕04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0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因尾矿库坝下涵洞内回水管路接头密封胶圈破损导致尾矿水渗漏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尾矿水经天然水沟排入阳岔河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凭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凭据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凭据3】责任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凭据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凭据5】调查询问笔录【凭据6】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凭据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治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伍佰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帐号:电子缴款;开户行: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靖宇镇河南街198号;邮编:1352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8月09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