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宇县众诚采砂场)
白山0622环罚〔2023〕02号
当事人:靖宇县众诚采砂场
社会信用代码:92220622MA15BPNM8X
地址:靖宇县濛江乡前双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勇
靖宇县众诚采砂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3年08月0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白山0622环罚(听)告〔2023〕0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0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采砂场建设规模为开采风化砂10万立方米的采砂场,采砂项目相关环保手续齐全,石子破碎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凭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凭据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凭据3】授权委托书【凭据4】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凭据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凭据6】调查询问笔录【凭据7】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材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开发利用规范,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罚款人民币叁仟柒佰柒拾伍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帐号:电子缴款;开户行: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靖宇镇河南街198号;邮编:1352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8月09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