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宇县恒通养殖专业合作社)">
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30   信息来源: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收藏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宇县恒通养殖专业合作社)

 

白山0622环不罚〔2023〕02号

 

当事人:靖宇县恒通养殖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220622MA0Y6H0U2R

地址:靖宇县濛江乡南天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

靖宇县恒通养殖专业合作社,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3年07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山0622环罚(听)告〔2023〕02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0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因堆粪场出现渗漏,产生的鸡粪由鸡舍南侧搅笼排到铲车内转运到林地内,此环节鸡粪存在遗撒现象。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凭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凭据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凭据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凭据4】调查询问笔录【凭据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凭据6】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账号:电子缴款;开户行: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帐户)。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靖宇镇河南街198号;邮编:1352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7月27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