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0622环罚〔2023〕01号
当事人:靖宇县东和牧业
社会信用代码:92220622MA17RN9K66
地址:靖宇县花园口镇一参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
靖宇县东和牧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3年06月1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白山0622环罚(听)告〔2023〕01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06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刘应鹏、张智桐和刘伟在现场检查时发现,靖宇县东和牧业粪污干湿分离车间部分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外部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凭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凭据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凭据3】责任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凭据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凭据5】调查询问笔录【凭据6】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凭据7】现场检查(勘察)附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在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建议进行立案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建议进行立案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没款,(户名:电子缴款;帐号:电子缴款;开户行: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没款后,应将农行加盖印章后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没款收据》第一联送到或邮寄我局 (地址:靖宇镇河南街198号;邮编:135200)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