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15 信息来源: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收藏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宇县来宝矿业有限公司)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靖罚字 [ 2022]05号
靖宇县来宝矿业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91220622673343585R
地 址:靖宇县景山镇阳岔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
我局于 2022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导致尾矿水外溢,污染周边水体环境。
以上事实有《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靖罚告字[2022]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章)
2022年8月12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