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12 信息来源: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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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靖宇县花园口镇中心卫生院)
白环靖罚字 [ 2022] 03号
靖宇县花园口镇中心卫生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206224129072588
地 址:靖宇县花园口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扈*娟
我局于 2022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2年5月24日至5月31日期间未及时转运医疗废物,超出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48小时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靖罚告字 [202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户名: 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号 银行账号: 076020201101520000103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公章)
2022年 7 月 11 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