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祥)">
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7-12   信息来源: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收藏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祥)

胡*祥

身份证号码:220603******1939地址:靖宇县花园口镇江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祥

我局于 20226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胡*祥)水泥稳定碎石生产加工项目位于靖宇县花园口镇江沿村,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的规定。                                                     

我局于2022622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靖罚告字 [202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胡*祥)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肆拾元整。 

2、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户名: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号

银行账号: 0760202011015200001037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纳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印章)

2022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