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27 信息来源: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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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环靖不罚字 [ 2022] 01号
靖宇县第七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622412906685H
地址:吉林省靖宇县河南街将军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基德
一、 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2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危废年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通过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以上事实,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2年6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希望免除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我局经研究同意采纳你单位的陈述意见,依法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章)
2022年 6 月 27 日
(责任编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