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8-08   信息来源: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收藏
关于对靖宇县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环罚字 [ 2019] 08

靖宇县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62266014208XN                    

地 址:  靖宇县靖宇镇营抚公路(小火车站道口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尹俊玲

我局于   20197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报废汽车拆解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经营。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7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靖环罚告字 [2019]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2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 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号  银行账号:  076020201101520000103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宇县 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981


(责任编辑:靖宇县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