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靖宇县合顺矿业有限公司(三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环罚字 [ 2019] 06号
靖宇县合顺矿业有限公司(三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622MA158EPG50
地 址: 靖宇县板石村北六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鲍建国
我局于 2019 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5日,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监管“2019夏季攻势”第二轮检查组在随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采石场作业区内,物料堆未采取苫盖防尘措施,厂区内未定期洒水降尘,存在扬尘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靖环罚告字 [2019]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户名: 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号 银行账号: 076020201101520000103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宇县 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9年 7 月 22 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