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靖宇县合顺矿业有限公司(三矿) 查封决定书 的公示
靖环查字〔2019〕04号
靖宇县合顺矿业有限公司(三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MA158EPG50
地址:靖宇县板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鲍建国
我局于 2019 年7月 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7月15日,吉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监管“2019夏季攻势”第二轮检查组在随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采石场作业区,物料堆未采取苫盖防尘措施,厂区内未定期洒水降尘,存在扬尘污染现象。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二项“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场所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19年 7月 15日起至 2019年8月 16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7 月 15 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