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7-22   信息来源: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收藏
关于对靖宇县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查封决定书的公示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靖环查字〔201903

 

靖宇县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66014208 XN 

地址:靖宇县靖宇镇北岗路(老二参场桥头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俊玲      

我局于 2019 7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环保审批手续并且也未取得车辆报废、回收、拆解的有关资质,属非法拆解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场所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19 7 5日起至 2019 8 6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201975

 

 

 


(责任编辑:靖宇县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