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环罚字 [2019] 03号
吉林市万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622MA0Y6ELA4G 地 址:靖宇县小火车站靖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连江
我局于 2019年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自建的沉淀池有部分泥浆流淌至厂区外,建设的沉淀池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靖宇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靖宇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以《靖宇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靖环听告字[2019]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户名: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号
银行账号: 0760202011015200001037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纳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