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7-22   信息来源: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收藏
关于对吉林市万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靖环罚字 [2019] 03

 

吉林市万利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靖宇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622MA0Y6ELA4G  地 址:靖宇县小火车站靖安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连江

我局于 20196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自建的沉淀池有部分泥浆流淌至厂区外,建设的沉淀池未能采取有效的防流失措施。

以上事实,《靖宇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靖宇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71日以《靖宇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靖环听告字[2019]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2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号

银行账号: 0760202011015200001037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纳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印章)

201975


(责任编辑:靖宇县环境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