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7-18   信息来源: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   收藏
关于对靖宇县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靖环罚字 [2019] 04

 

靖宇县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2MA15AFD44E地 址:靖宇县新华路东、工农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姜文生

我局于 20197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建设项目正在施工,未向我局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造成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靖宇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靖宇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19711日以《靖宇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靖环听告字[2019]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2、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靖宇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号

银行账号:0760202011015200001037

收入项目为“环境违法罚没收入”,缴纳时请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靖宇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9717


(责任编辑:靖宇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