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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6-06   信息来源: 靖宇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收藏
靖宇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入汛通告

  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条例》,通告如下:
  一、靖宇县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为防汛关键期。汛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县防指有权按照县政府决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各乡镇要全面落实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防指成员单位领导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防汛期内,县防指将组织应急、水利、气象、水文、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乡镇要采取预警广播、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各行业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抗旱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各乡镇、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上报水情雨情灾情等信息,不得迟报、瞒报。
  七、各乡镇、水利、交通、住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林业等部门要认真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排查力度,确定阻碍行洪的要提请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县城防指要落实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八、紧急防汛期,县防指有权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县防指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九、紧急防汛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县防指统一调度,执行县防指下达的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县防指批准的防汛调度方案;
  (五)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泄洪;
  (六)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奋力抗洪抢险;
  (七)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向属地政府和县防指和报告;
  (八)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者防汛物资;
  (九)不得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十一、汛期内,各级各类防汛责任人要落实好防汛预警叫应机制,要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将预警信息传达至“最基层”“第一线”。
  特此通告。
  靖宇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5年6月4日





(责任编辑:靖宇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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